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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青川县
被处理对象:
名山县顶益茶树良种繁育场
被处理对象:
名山县顶益茶树良种繁育场
处理日期:
2009 年 11 月 02 日 
有效期:
2012 年 11 月 01 日 
处理文件号:
青财采罚字[2009]1号
处理文件扫描件:
处理详细情况:
青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青财采罚字[2009]1号

当事人:名山县顶益茶树良种繁育场
法定代表人:冯玉连
委托人:陈朝俊
地址:名山县茅河乡一把伞
你场作为“青川县良种茶苗及黑色微膜采购”(QZCGK[2009]08号)政府采购项目的第一包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故拒签采购合同。在采购结果公告期满后,采购人和采购办多次电话联系你场法定代表人冯玉连和委托人陈朝俊,要求按QZCGK[2009]08号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但2009年10月9日,县采购办收到你公司托他人转送的书面“承诺书”,声明放弃“青川县良种茶苗及黑色微膜采购”(QZCGK[2009]08号)招标项目的中标权利,并未向县采购办说明放弃中标的理由。具体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你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的报价文件;
2.2009年9月30日四川省政府采购网“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栏的QZCGK[2009]08号更正内容;
3.你场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4.该采购活动相关记录。
你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川财采[2007]25号)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取消你场QZCGK[2009]08号第一包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资格;
2.将你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川县政府采购活动,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曝光台”进行公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为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3周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财政局或青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青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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