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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罚字〔2009〕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湖南韶峰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绍华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船湾工业区168号韶峰工业园
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湖南韶峰服饰有限公司涉嫌在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执法制服公开招标项目〔LZZFCG2009(076)〕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被确定为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执法制服公开招标项目〔LZZFCG2009(076)〕中标供应商,但因与采购人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在政府采购合同条款上有争议,在公示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经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7月8日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协商,你公司与采购人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仍未达成一致意见。7月27日,我局组织你公司、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召开项目协调会。你公司在7月23日书面确认收到会议通知的情况下,以不愿再开支差旅费为由未参加协调会,致使该次会议未能就你公司与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争议事项达成共识,进而使该项目至8月仍未能签定政府采购合同,未能付诸实施。8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及时签定政府采购合同的通知》,要求你公司在8月22日前与采购人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签定政府采购合同。你公司于8月19日确认收到该通知书。8月21日,你公司委派谢四维等二人来泸州与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签定合同,因合同执行时间问题存在争议,后在我局主持协调下,你公司与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达成一致,约定于8月24日内签定合同,合同执行期限为2009年8月22至9月2日(根据项目定标时间、你公司投标文件承诺时间顺延确定),其余条件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至8月25日,你公司未按照约定与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签定合同,且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具体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执法制服公开招标项目〔LZZFCG2009(076)〕招标文件;
二、你公司投标文件;
三、泸州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制服采购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四、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关于公开招标采购城管执法制服的说明》;
五、你公司与泸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于2009年8月21日签署的项目协调会会议记录。
上述证据有你公司《关于LZZFCG2009(076)城管执法服装无法按期交货的情况说明》予以佐证。
你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定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为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周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泸州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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