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质疑与投诉指南
| 第一,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
| 第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相关供应商。 |
| 第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
| 第四,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
| 第五,投诉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相关文件: 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暂行办法 (2007年4月30日15时19分添加)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2007年4月17日14时35分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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